索引號: 610300-1161030201600521X6/2023-00004 | |
發布機構: 渭濱區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 2023-09-14 |
名??稱:
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渭濱區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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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 有效 | 文??號: 寶渭政辦發〔2023〕43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寶渭規〔2023〕003-區政002?
政策解讀:《渭濱區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渭濱區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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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
?《渭濱區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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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9月14日
渭濱區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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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提升區屬國有企業工程項目規范化、正規化、科學化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政府投資條例》《陜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參照《陜西省省直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是指在全區范圍內,由區國資中心注資組建的區屬國有企業,以及國有資本在企業資本中占主導或控股地位的區屬企業。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是指使用政府各類資金全額投資、配套投資的工程類項目,以及與工程類有關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或者按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有關規定,由區屬國有企業代建的全區各類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條?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資金管理范圍包括:區屬國有企業使用區財政預算列支的專項資金、工程項目使用的中省市預算管理資金、區屬國有企業通過其他渠道方式所使用的各類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資金。
第四條?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對區屬國有企業從項目策劃決策、資金使用、組織實施、竣工驗收、資產移交、審計監督等進行的全過程的項目監督管理。
第五條?區級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1.區發改局對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履行備案審批和項目招投標的綜合協調指導職能,并將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不良記錄依法依規納入到陜西省公共信用中心平臺實施監管。
2.區財政局(國資中心)負責對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使用各類預算財政資金的管理及績效評價,對實行代建制的區級項目各主管單位政府投資項目適用于政府采購方式的,履行備案程序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指導各項目主管單位或區屬國有企業對已竣工投資項目做好產權登記并建立固定資產臺賬。
3.各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管理的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履行管理職責或根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履行項目監管職責,督促指導區屬國有企業做好代建項目的具體實施、審核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落實項目績效管理主體責任。
4.區審計局負責對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或代建工程項目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指導監督。
5.區行政審批局依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改革職責范圍,對區屬國有企業工程建設項目履行核準、審批、備案和服務保障職能。
6.區紀委監委負責監督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建設及管理監督職責的落實,依法依規查處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項目決策和計劃編制
?第六條?區屬國有企業根據各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年度計劃安排,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議定事項,應及時謀劃儲備下一年度需實施的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并制定項目實施計劃。
第七條?根據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實施計劃,投資在3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由區屬國有企業報區級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審定同意后列入實施計劃;投資在3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單項合同估算在200萬元以下;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項目單項合同估價在1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由區屬國有企業報各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并報請區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列入實施計劃;投資在400萬元以上(或與工程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達到200萬元以上,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采購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由區屬國有企業提出工程項目建設初步計劃,報經各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和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同意后,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研究審定通過后,列入全區建設工程項目投資計劃,方可進行項目前期準備工作。
第八條?區屬國有企業根據區級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區政府審定通過的年度投資計劃及時編制項目立項,加快項目前期手續辦理,應及時完善有關資料形成項目建設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建設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論證,建設規模及投資內容、建設地點、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項目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建設方式等,并提交區級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同意,參照第七條工程項目限額標準,進行分級審核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九條?區屬國有企業按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有關規定,代建區級各項目主管單位項目建議書批復總投資在1000萬元及以上項目,或代建費取費額度在100萬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必須通過招投標的方式或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通過后,重大項目提請區委常委會議研究審定通過后,方可確定區屬國有企業代建主體;代建區級各項目主管單位項目建議書批復總投資在1000萬元及以下項目,或代建費取費額度在100萬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區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審定通過后,方可確定區屬國有企業代建主體,對區級項目主管單位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進行代建。
第十條?區屬國有企業參照《陜西省省直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代為區級項目主管單位負責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工期和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有關規定要求,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區級各行業項目主管單位管理。
第十一條?區屬國有企業在履行建設工程項目決策、資金撥付、建設施工、重大建設內容變更、項目招投標、竣工驗收、資金決算或在履行對各區級項目主管單位建設工程的代建等重大決策中,必須嚴格遵循“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和相關程序,要及時邀請紀檢監察專員參與建設工程的全過程監督管理,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專員的監督,駐企紀檢監察專員對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決策事項要認真履行監督責任,并及時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項目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經區發改局或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備案的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或由區屬國有企業實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資項目概算是控制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總投資的依據,除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而引起的項目投資概算超過原批準的投資估算10%以上,確需調整概算的,商同級審計部門審計,依據審計結論按項目原有審批備案渠道,報原項目審批備案部門履行調整變更程序。
第十三條?依據“誰用資金、誰管項目、誰負主責”和“項目跟著計劃走、資金跟著項目走、責任隨著資金走”的原則,屬于區屬國有企業使用政府資金投資的項目,由區級各行業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履行全過程監管責任;屬于實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委托的各區級項目主管單位履行該項目的全過程監管責任。?
第十四條?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根據施工設計和項目編制概算,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完善規劃用地、能評、環評、穩評等報批手續,并依據區級各行業主管部門或項目主管單位審批、備案的工程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施工,不得隨意改變、調整建設地點,投資規模和建設內容等;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招投標管理等前期費用,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第十五條?區屬國有企業使用政府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各區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區屬國有企業依據工程項目投資限額標準,參照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的相關程序自主組織開展招投標和采購活動;實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區屬國有企業以委托代建的區級項目主管單位名義進行采購活動,在實施采購活動中,必須嚴格履行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程序。工程總造價達到400萬元以上的項目(或與工程有關的貨物估價達到200萬元以上,與工程有關的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咨詢評估、項目設計費等服務類項目估價達到100萬元以上),必須按照核準的招投標方式組織采購;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30萬元以上,但未達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可采取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的方式進行采購。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工程項目,按照“應進必進、場地之外無交易”的工作要求,必須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實施;工程造價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30萬元以下的項目,參照《渭濱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有關規定或“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政府采購程序結束后,區屬國有企業與承建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并履行合同備案程序后,由承建單位依據項目投資內容、建設規模、建設工期等規范組織項目施工。
第十七條?區屬國有企業使用政府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由企業依據項目建設進度和建筑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屬于代建制政府投資項目的,委托代建項目主管單位與區屬國有企業簽訂代建合同后,直接將項目資金撥付給代建的區屬國有企業,由區屬國有企業依據項目建設進度直接將工程款支付給材料、設備供應、服務、參建等單位,并將工程款撥付支出情況報告委托代建的區級項目主管單位,委托實施項目代建的區級項目主管單位對工程項目資金使用情況負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區屬國有企業對承接實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收取代建管理費,代建單位所承擔的項目前期咨詢、勘察、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專業服務費用,在代建管理費外按合同另行支付;除代建管理費外,上述費用系區級項目主管單位在工程實施委托代建前組織實施的,相關費用在項目總概算中按有關規定予以列支。
第十九條?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一年內,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驗收”的原則,由區屬國有企業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委托實施代建項目的各區級項目主管單位依據工程驗收的有關規定,應及時對工程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對在驗收中未通過的工程項目,區屬國有企業應及時督促項目承建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組織竣工驗收;對竣工驗收通過的項目由各區級項目主管單位,及時印發項目竣工驗收批復,并及時辦理工程項目建設資料歸檔和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條?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未履行項目報批、備案等決策程序;違反“應進不進、場地之外無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工作要求,不履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等相關工作程序;或發生違規使用工程項目資金;各區級項目主管單位對國有企業使用各類政府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或委托實施的代建制政府投資項目監管不力;工程驗收程序不到位或對工程質量驗收把關不嚴監督責任缺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條例的規定,依法依紀追究各區級項目主管單位,相關區屬國有企業等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和工作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區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有特殊規定要求的,從其規定要求。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14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至2025年9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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