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610300-1161030201600521X6/2023-00002 | |
發布機構: 渭濱區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 2023-04-23 |
名??稱: 關于印發渭濱區農村供水管理辦法、渭濱區農村供水工程維修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有 效 性: 有效 | 文??號: 寶渭政辦發〔2023〕14號 |
寶渭規〔2023〕002-區政辦001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有關部門:
《渭濱區農村供水管理辦法》《渭濱區農村供水工程維修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23日
政策解讀:圖解:做好農村供水管理,規范維修基金使用
渭濱區農村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節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水資源,加強用水過程管理,全面提高我區農村供水工程前期規劃、建設及運行管理水平,規范農村供水用水活動,使我區農村供水工程從建到管有章可循,長期充分發揮工程效益,促進我區農村供水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陜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陜西省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寶雞市農村供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供水,主要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農村提供人畜生活用水的活動。其他形式的用水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在我區行政區域內以安全飲水、鄉村振興、以工代賑、一事一議等項目資金為主的農村供水工程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其他形式修建的農村供水工程也應當遵守本辦法相關章節規定。
第三條 農村供水工程實行分級負責制。
區水利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工程的前期規劃、項目編報、計劃下達、綜合協調、技術指導、跨鎮集中供水工程運行日常管理等工作,負責農村供水工程水質管理,組織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中心做好農村供水工程的水質檢測工作(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中心與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合署辦公)。
區發改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供水工程、維修管護、飲用水源保護等項目的批復立項,按照價格管理權限開展農村供水價格指導、管理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維護、水質檢測、日常運行補助資金的籌集,全區農村供水工程預算編制、項目申報、績效評價等工作。
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全區農村供水工程水源保護區劃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障水源安全。
區行政審批局負責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改革職責范圍內的農村供水項目履行核準、審批、備案職能。
各鎮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工程前期規劃、項目申報、方案編制等工作,負責工程建設、聯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日常運行管理及安全生產。村組具體負責單村供水工程的日常運行管理。
公安、民政、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應急、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涉及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相關服務保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屬于農村公益性基礎設施,堅持為村民生活、生產服務的方針,實行開發水源與節約用水相結合,優先保障生活用水。
第五條 農村供水推行集中供水,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以水養水、計量收費等制度,實行統一資源調配、統一規劃設計、統一質量標準、統一水質檢測、統一規范管理。
第六條 堅持依法管水,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打擊各種破壞活動,保證供水工程正常運行。對在農村供水建設、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一般每年進行一次表彰獎勵。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七條 區水利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農村供水發展規劃;依據區域總體規劃、鄉村振興發展規劃,按照建大、并中、減小的原則,做好農村供水工程頂層設計,穩步實施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和《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委托設計單位開展農村供水設計。
第八條 農村供水工程設計必須由具有水利水電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第九條 農村供水工程設計實行分級審批。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工程(簡稱“千噸萬人”工程),經省水利廳審查提出行業意見后,由省發改委審批;工程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到“千噸萬人”以下的供水工程經市水利局審查提出行業意見后,由市發改委審批;其余項目的審批由區行政審批局審批。水利發展資金按照相關管理辦法由水利部門逐級審批。
第十條 各鎮及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應當依法依規配合保障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用地。區鄉村振興局配合每年保障一定數量的銜接資金用于農村供水工程管護運轉。區發改局應當保障一定數量的項目前期費用,用于編制農村供水工程項目可研和設計。
第三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必須符合鄉村振興總體規劃及全區農村供水總體規劃。
第十二條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資項目可實行代建制。農村供水工程項目建設必須辦理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施工、招標代理、項目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農村供水工程總投資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實行駐地監理,100萬元以下的項目實行巡回監理。
第十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施工必須嚴把材料質檢、施工監督、檢查驗收、運行管理等關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承擔供水工程質量監督責任。堅持資金不到位不準招投標,前期工作不到位不準開工,中標單位不準轉包,建筑材料未經檢驗不準使用,沒有進行階段檢查驗收不準繼續施工,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施工時,涉及占地、房屋、村莊、電力、通訊線路等設施時,鎮村及電力、電信、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部門應積極配合,為施工創造良好條件。
第十六條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和“多層次、多渠道”的融資辦法,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投資興建各類供水工程。
第十七條 農村供水工程入戶部分由受益農民自行籌資,統
一設計、統一標準、統一施工、統一標志。新建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安裝入戶水表,積極推行安裝預付費智能水表。
新建、擴建、改建的農村供水工程完工后,用戶需要連接管道供水,應向供水單位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繳納管道開口材料費及安裝費,由供水單位負責實施,嚴禁私自接水。
第十八條 農村供水工程按審批權限由發改、財政、水利部門分別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新建供水工程要與水源保護同時規劃、同時建設。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供水工程國家投資資金必須“建立專賬,專人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農村供水工程國家投資資金實行區級財政報賬制。區財政局負責報賬、資金撥付和資金使用監管。
第二十二條 區財政局根據國家資金下達計劃、資金預算和項目建設單位的資金申請,按照國家現行資金管理規定及我區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撥付。每筆資金先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再報財政局審批撥付。資金撥付需按規定留有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竣工驗收使用一年未發現質量問題,依據竣工驗收報告和申請報告撥付工程質量保證金;若存在質量問題,應將工程質量保證金作為維修費用撥付。
第五章 設施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三條 農村供水工程必須明晰產權。
凡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其國家投資部分(戶表至水源側)的產權屬國家所有,由各鎮人民政府管理,戶表和戶表用戶側的供水設施產權歸用水戶所有。
國家補助投資或個人投資修建的水窖、土井等小型分散供水工程,產權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四條 農村供水應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制定管理辦法,落實管理人員,明確管理責任。
跨鎮集中供水工程由區水利局進行管理。
鄉鎮集中供水工程、聯村集中供水工程由鎮人民政府進行管理。
單村供水工程由項目受益村進行管理。
各供水工程可因地制宜采取租賃、承包、股份合作等多種方式進行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由區水利局牽頭,各鎮負責,原則上每半年開展一次農村飲水安全全覆蓋敲門入戶大排查工作,通過現場查看、查閱資料、敲門入戶、走訪群眾、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對轄區內農村飲水工程建設管理、群眾飲用水、供水問題反映及處置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并按規定時限整改到位。
第二十六條 供水工程由管理單位負責維修。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供水設施維修制度,定期巡查供水設施,確保供水設施安全運行。維修費從提取的工程維修基金中支取。
第二十七條 未經供水管理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供水管道上連接取水設施。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
單位將生產設施與供水管道連接。
第二十八條 供(凈)水廠30米以內,供水管道兩側1米以內為供水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開溝挖渠、挖砂取土;
(三)打樁、頂進作業;
(四)其他損壞供水設施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拆除或者終止農村集中供水設施。因其他項目建設對農村供水工程造成影響,或需改建、遷建供水設施的,必須征得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對農村供水工程造成影響的補償和改建、遷建的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章 水源保護與水質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劃定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加強供水水源管理。生態環境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水源保護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依照《飲用水源保護條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加快推進“劃、立、治”工作。對千人以上水源全面開展水源保護區劃定工作。供水工程全面劃定水源地保護區或保護范圍。
生態環境分局要聯合有關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專項執法檢查,現場督查巡查水源地保護情況。
第三十一條 實行集中供水的鎮村供水系統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自備水源工程取水,并要逐步關閉已建的自備水源。
第三十二條 農村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供水單位必須認真做好水質檢測工作。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應全面配備消毒設施,消毒劑要計量投加;百人以上供水工程應采取定期投加消毒劑等適宜消毒措施,提升農村供水水質達標率,確保供水水質安全。
萬人以上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原則上每天要對出廠水9項指標進行檢測,檢測資料必須齊全、符合規范要求。
區衛健局對農村供水工程水質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每年在豐水期和枯水期進行“常規+風險”指標各抽檢一次。發現異常現象要及時查找原因,找準水質問題癥結所在,向水利部門和水管單位提出切實可行的水質改善意見和建議。供水管理單位要針對存在問題落實整改措施,確保凈水設施和消毒處理整改到位、供水水質達標。
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中心按照年度水質檢測工作計劃,對區域內農村供水工程開展水質檢測,確保水質檢測全覆蓋。
水廠自檢費用由供水管理單位從水費收入中列支,區級檢測運行費用由區財政每年列入預算。
第三十三條 水源地周圍和水廠要植樹綠化、涵養水源、美化環境,達到農村水廠綠化、美化、硬化、凈化和保證安全供水的“四化一保證”要求。
第三十四條 因開礦、建廠或其他建設造成水源污染、水量減少等引起飲水困難的,應由建設方承擔全部責任。區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措施,責成責任人限期恢復或重建供水設施,并承擔全部費用。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和責任,并有權對一切破壞和污染水質的行為進行檢舉,直接受害者有權要求侵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七章 運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原則上各供水管理單位應配置專職水管員,負責管轄范圍內農村供水工程的巡查管護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上報等工作,并保證每周三次以上工程巡查及管護。
水管員應熟悉管護區域供水設施的布局、工程設施的結構、操作規程、正常維護與特殊情況下的搶修和搶險方案,認真做好運行與管護記錄,保證管護的工程設施、設備處于良好狀態,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
水管員應身體健康,原則上由聘用單位組織每年體檢一次。
第三十七條 各鎮及各供水管理單位應編制農村供水應急預案,原則上每年修訂完善一次,報區水利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農村供水實行以表計量、按量收費制度。
農村供水價格實行供水單位與用水戶雙方協商制。協商不成的,由鎮人民政府報發改部門確定。供水價格包括原水成本、工程折舊費、維修費和運行管理費,其中,維修費按工程實際供水量計算,每立方米提取維修費0.2元。收取的維修費計入維修基金。
第三十九條 用水戶應按時繳納水費,不得拖欠或者拒付,逾期不交水費者,供水單位可按約定停止供水,但不得影響對其他正常交費用水戶的供水;不得盜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變更或者終止用水,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向區水利局備案。
第四十條 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農村供水工程必須計提維修費,其他性質的供水工程按照自愿原則參照執行。
鼓勵有條件的工程提取工程折舊費,年折舊費率按不高于工程固定資產總值的4.5%計提(具體由各供水管理單位視實際情況而定),計提年限為20年。所提折舊費用于供水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費用于供水設施的日常維修。
第四十一條 工程折舊費和維修費由供水管理單位收取,上繳鎮人民政府專賬代管、專款專用,由區財政、審計、水利局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個供水工程提取的折舊費和維修費只限于本工程使用,不得調劑和透支。
第四十二條 使用維修費時必須由供水管理單位編制維修計劃,制訂實施方案,明確維修的目的和修理內容,經鎮水管站審查后報鎮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時報區水利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在工程使用達到年限后,可使用該工程折舊費進行工程更新重置,由供水管理單位提出使用意見,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工程設計報告,報鎮人民政府審查后,由區水利局審批。
第四十四條 鼓勵在自愿的原則下給農村供水工程辦理財產保險,在工程遇到凍害暴雨等自然災害時,為迅速恢復供水提供資金保障。
第四十五條 對私自拆遷、毀壞供水設施及私自接水、竊水的個人和單位,供水單位有權要求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供水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違章操作造成經濟損失的,供水單位應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處罰;貪污挪用水費、伙同用戶營私舞弊竊水、對公共財產和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等行為,將由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至2028年4月30日止。
原寶渭規〔2017〕003-區政辦003(寶渭政辦發〔2017〕77號)渭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渭濱區農村供水管理辦法><渭濱區農村供水工程維修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
渭濱區農村供水工程維修基金籌集使用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加大建后管理力度,確保農村供水工程安全,充分發揮其工程效益,按照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農[2011]197號)及省市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轄區內以政府性投資為主興建的向農村提供人畜生活用水的農村供水工程。其他性質的供水工程按照自愿原則參照執行。
第三條 農村供水工程建后管護維修基金原則上應以各供水管理單位為主,區級財政給予適當扶持為輔,并逐步達到“以水養水”、略有結余的良性循環。
第四條 項目受益鎮要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工程建后管理、基金籌集、使用等工作,區財政局、審計局、水利局要及時組織區級資金到位,并監督資金安全使用。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五條 農村供水工程維修基金以月為單位籌集,可逐年累積。維修基金由各工程提取的維修費和區財政每年的專項補助組成,先籌后補,不籌不補。
第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為轄區內以政府性投資為主興建的向農村提供人畜生活用水的農村供水工程必須計提維修基金。其他性質的供水工程按照自愿原則參照執行。提取方法為
供水單位提取的維修費,按工程實際供水量計算,每立方米提取維修費0.2元。
第七條 農村供水工程維修基金設立各鎮年度財政補助最低限,分別為:高家鎮20萬元,神農鎮10萬元,石鼓鎮10萬元。各鎮要督促供水管理單位按時足額籌集維修基金,籌集6個月以后,在自籌維修基金支配不夠的情況下方可動用區財政補助維修基金。各鎮根據年度維修基金使用、審計情況,向區財政局以專項經費方式申請撥付補充維修基金達最低限,同時抄送區水利局。工程撤并或終止的,其已結存的維修基金作為工程所在鎮的維修基金,由其統籌使用。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農村供水工程維修基金由工程所在鎮“建立專賬、集中管理、專款專用、累計積累”。每個供水工程提取的維修費只限于本工程使用,一般不得調劑和透支。
第九條 使用維修費時必須由供水管理單位編制維修計劃,制訂實施方案,明確維修的目的和修理內容,經鎮水管站審查后報鎮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時報區水利局備案。區財政、審計、水利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 繳納維修費的工程均列入當年度維修基金使用范圍,具體是戶表(不含戶表)至水源側工程的維修可以使用維修基金,入戶工程(戶表和戶表用戶側)不在維修基金使用范圍之內。
第十一條 維修結束,各鎮人民政府要組織進行驗收,憑審批表和驗收表方可劃撥資金。
第十二條 對應急突發搶修項目,供水單位應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匯報,經核實后,先行實施工程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后,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核算,補辦手續。
第十三條 為確保管理、使用好工程維修基金,區財政、審計、水利局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對轄區內飲水安全工程上年度維修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抽查和審計。
第十四條 各工程資產管理單位要加強資產管理,因人為原因造成的工程資產損毀,其相關維修費用不予在維修基金中核報,并按情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單位要嚴格內部管理,不得弄虛作假,瞞報騙取維修基金。一經查實,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至2028年4月30日止。
原寶渭規〔2017〕003-區政辦003(寶渭政辦發〔2017〕77號)渭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渭濱區農村供水管理辦法><渭濱區農村供水工程維修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